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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之三)
作者:集团财务部:王勇    发布时间:2017-05-27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清缴一直是财务纳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就申报、清缴的一些要点,进行整理,与大家一起学习。

                                      ――王勇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业务核算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十)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8]0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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